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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區社福大樓開工動土 朱立倫:石門大喜事2014/09/11發佈
為提升石門區居民生活品質,新北市政府積極推動「石門區社會福利大樓新建工程」,市長朱立倫2014年9月10日出席開工動土典禮,祝社會福利大樓工程順利,提供市民在地優質活動休憩場所,並與鄉親相約1年後吃湯圓慶祝大樓落成。

朱立倫市長表示,社會福利大樓開工是石門區的一大喜事,感謝台電的回饋金以及議會、地方的支持。這棟社會福利大樓完工後,不僅有停車場、活動中心、宿舍,也有幼稚園供幼兒學習,是實踐「在地就學」、「在地就養」以及「在地樂活」等施政目標的具體作為。

石門區公所表示,為提供市民集會、休閒活動以及幼兒照護場所,公所拆除已老舊不堪使用的員工宿舍,並於2011年9月取得台電回饋金5,400萬元,規劃興建社會福利大樓,提高市民生活品質。

該社會福利大樓工程基地鄰接石門區中山路,建築面積337.36平方公尺,以地標性建築作為規劃構想,配合綠建築的設計概念,1樓規劃設置幼兒園、2樓及3樓為活動中心、4樓與5樓為員工宿舍,預計2015年8月31日完工,12月啟用。


【資料來源:mygonews】
「台北市萬華區福星段都更案」辦竣招商說明會2014/09/11發佈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為辦理公開評選「台北市萬華區福星段四小段371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案」,於2014年9月10日召開招商說明會,就本開發案之基地概述、開發內容、招商文件草案重點及招商時程等,向廠商進行簡報。

本更新案所處基地座落於雅江街以東、康定路以西、峨嵋街以南、康定路30巷以北所圍街廓東側,計畫面積1,526平方公尺,臨近西門徒步區、台北環河快速道路及捷運西門站。台北市政府已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規定於2012年9月17日公告劃定為更新地區,市府主導辦理本件都市更新案規劃分回之更新後房地做消防辦公廳舍及公營住宅使用,除可加速改善窳陋老舊市容外,亦能有效提升市有土地之效能,並提供萬華區消防救災、救護之需求。

另本案招商評選方式採2階段方式辦理,第1階段為資格評審,第2階段為綜合評審,擇優選出3家以下入圍申請人,最後再就入圍申請人中共同負擔比例低於公告比例之最低者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本案公告最高共同負擔比例為37.79%,其他有關本案件之申請人資格及相關規範等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案招商文件。

財政局會後表示,本次座談會出席人員包括建設公司、工程營造公司等代表共約27家廠商40餘人,出席情形踴躍,並經面對面的充分溝通意見,本次說明會相當順利成功。本案業於2014年8月29日公告招商,若對招商文件有疑義,可於2014年9月15日前以書面向台北市政府申請釋疑,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為2014年10月30日下午5時,竭誠歡迎各業界先進踴躍參與投標。


【資料來源:mygonews】
不當節稅!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房地,可免奢侈稅,但不包含受贈取得者2014/09/08發佈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陳君與未成年弟妹3人於2012年6月共同繼承父親遺產(1棟房地,各持分1/3),陳君於2013年1月自未成年弟妹受贈取得該房地2/3持分,並於同年4月出售該房地,因未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奢侈稅)排除課稅規定,應課徵奢侈稅。

該局表示: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分別為奢侈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始得適用奢侈稅排除課稅,惟不包含受贈取得者,陳君出售其因繼承取得1/3持分房地部分,得免課奢侈稅,餘2/3持分房地因係受贈取得且持有期間未滿2年,如未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仍應課徵奢侈稅。


【資料來源:mygonews】
遺產稅可18期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2014/09/08發佈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如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繳納;但如果應繳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一時無法全部繳納,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也就是繳納期限最長可達36個月;但申請分期繳納,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到繳納當日為止,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該局舉例,曾老先生於2014年1月死亡,其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後,國稅局核定應繳遺產稅126萬元,繳納期限為2014年4月25日,繼承人表示因父親所遺留財產皆為不動產,繼承人亦無現金可用以繳納該筆遺產稅,於2014年3月3日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每期間隔2個月,並自2014年4月26日起計算分期利息,也就是繼承人每期除了要繳7萬元遺產稅外,還必須額外繳納從2014年4月26日到繳納日為止之利息。第1期繳納期限為2014年6月25日,繼承人在2014年6月20日到代收稅款的銀行繳納,除了第1期應該繳納的遺產稅外,銀行還會加收2014年4月26日到2014年6月20日的利息147元(計算式:70,000X1.37%X56/365=147)。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核准分期繳納後,當有一期稅款未如期繳納,國稅局會取消分期的權利,將就全部未繳清的餘額,一次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在10日內繳清,如逾期仍未繳納,則會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每期的繳納期限,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資料來源:mygonews】
財政部:非營利幼兒園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有但書」2014/09/08發佈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各級地方政府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第1項規定委託公益性質法人興辦之非營利幼兒園,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

財政部說明,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該部於2013年10月9日以台財稅字第10200621790號令核釋,公立幼兒園及屬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之私立幼兒園,其房屋稅及地價稅之徵免規定在案。

該2013年令發布時尚無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規定興辦之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非營利幼兒園)案例,然目前已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共有6家,而現行對於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施行前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委託經營之幼兒園,如委託機關未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於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前,其房屋稅及地價稅得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

該部考量採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與現行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委託經營之幼兒園性質類同,且更具公益性,爰依相同徵免原則,於近日發布上開令釋,以利遵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發布之令釋其適用對象,限於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採「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如係財團法人依同條款規定採「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則可依現行財團法人興辦私立幼兒園之相關規定,據以認定徵免其房屋稅及地價稅。


【資料來源:mygonews】
北市五分埔原配租戶價購「遷建基地」有「規定」2014/09/08發佈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於2014年8月28日公告之台北市五分埔等六處遷建基地範圍內台北市有土地之出售計價原則,係將得申請以出售當年期公告現值讓售之原配租戶(註1)予以更明確規範,凡是屬早期配租有案之配租戶,即得依出售當年期公告現值價購遷建基地內之台北市市有土地。

財政局特別強調,遷建基地範圍內台北市有土地,按公告現值讓售之原意係為照顧公共工程拆遷戶,修正後倘屬原配租有案且係於1993年7月21日(坡心南市場遷建基地為2008年9月30日)以前取得地上建物所有權者,仍得按出售當年期公告現值申購台北市有土地,原配租戶之權益不受影響,將更符合市府照顧原配租戶之宗旨。

財政局並表示,本次計價方式修正係因遷建基地內屬配租有案之地上私有建物,有部分已輾轉移轉,為兼顧公平性、合理性及坡心南市場遷建基地之特殊性,並為避免遷建基地內台北市有土地淪為房地產炒作工具,經內部多次開會研商後決議明確規範得申請以公告現值讓售之原配租戶條件,建物所有權人不符該條件者,則須以市價價購,以符公平正義原則,並保障市產權益。

註1:配租戶認定方式:遷建基地上原配租有案之建物係1993年7月21日以前取得所有權且尚未移轉,或由其配偶、直系親屬繼受取得者。另原坡心南市場預定地範圍內之遷建基地,則以地上原配租有案之建物係2008年9月30日以前取得所有權且尚未移轉,或由其配偶、直系親屬繼受取得者,認屬原配租戶


【資料來源:mygonews】
「台北市信義區福德段地上權案」9月11日舉辦招商說明會2014/09/08發佈
北市府財政局辦理之「台北市信義區福德段二小段320-1地號等4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第1次公告招商因無人投標,宣布流標,隨即進行檢討評析,並就招商文件內容作適度修正,已於2014年8月29日重新公告徵求民間投資人參與投標,並訂於2014年9月11日上午10時舉辦招商說明會,將就本開發案修正後之開發內容及招商文件重點向投資人進行簡報,藉由面對面的交流,廣徵投資人意見。

本開發案基地坐落於福德街及大道路西北側,土地面積16,153.84平方公尺(約4,886.54坪),2014年土地公告現值總計約66.17億元,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特),建蔽率60%、容積率442%。財政局表示,本案基地係依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5條規定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開發,地上權存續期間為50年,權利金底價為93.68億元,未來得標人可依都市計畫規定開發為辦公、旅館、零售商場等使用,惟應於基地南側配合捷運信義線東延段R03車站設置2處共構出入口;另都市計畫變更案業於2014年8月26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故配合刪除原「福德街派出所需整併設置於商業區內」之相關規定。其他有關投資人資格及投資開發規範等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案招商文件。

財政局另表示,本案訂於2014年10月6日(星期一)下午5時截止投標,如對招商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2014年9月15日前以書面方式申請釋疑,該局將就釋疑內容以書面答覆並公告之,歡迎各界踴躍參與投標。


【資料來源:mygonews】
預售屋買賣屬權利移轉,應申報交易所得2014/09/08發佈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預售屋買賣因無產權登記,不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奢侈稅)之課稅範圍,惟其屬於權利移轉買賣,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出售取得之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其他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於每年5月份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前年度有出售預售屋之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所得,請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mygonews】
營建署: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修正方向2014/09/08發佈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我國國土可概分為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根據2013年都市及區域發展統計彙編統計資料顯示,依據區域計畫法管制之非都市土地即佔全國土地面積的72.74%。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為開發利用上述非都市土地且達一定規模以上者,必須擬具開發計畫、檢同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並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始得開發。該法亦授權訂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以下簡稱審議作業規範),作為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之審議基準原則。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審議作業規範自1995年3月27日函頒實施後,已歷經19次修正施行。為因應2013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的全國區域計畫之指導、相關法令變更與審議實務經驗回饋等,審議作業規範將朝下列方向進行修正:
一、配合全國區域計畫修正部分:

(一)環境敏感地區係指對於人類具有特殊價值或具有潛在天然災害,極易受到人為不當開發活動之影響而產生環境負面效應的地區,為避免或減少對環境敏感地區的影響,爰配合全國區域計畫規定,將限制發展地區與條件發展地區調整為環境敏感地區第1級與環境敏感地區第2級,共計51項,並訂定環境敏感地區相關管制規定。

(二)為落實區域計畫對於土地使用之指導性,未來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可依全國區域計畫「環境敏感劃設區位條件」、「成長管理劃設規模條件」、「開發性質劃設區位條件」三種條件劃設「得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並明定申請開發區位應以位於該變更區位為原則,以確立申請開發基地區位的合理性與開發的必要性。

二、為因應地層下陷環境背景及高鐵沿線周邊開發行為附加荷載複合因素對高鐵營運安全之影響,將修法要求彰化縣、雲林縣境內之新申請開發案件,如位於高速鐵路兩側150公尺範圍內者,應進行荷重影響分析,位於高速鐵路兩側1公里範圍內者,應邀請高鐵主管機關列席參與審議。

三、因應地質法第9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11條有關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透水率之特別規定,將配合修正審議作業規範有關透水面積規定。

四、為推動開發計畫書圖審議電子化作業,減少印製開發計畫書圖紙本,符合節能減碳政策,將修正審議作業規範相關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統一格式的開發計畫書圖電子檔。

五、考量變更開發內容樣態繁雜,上述變更開發計畫書圖製作原則往往因申請人、審查機關主觀認知的不同造成審議困擾與無效率,將增訂變更開發計畫應說明事項與書圖格式,以利遵循。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上述修正方向已邀集行政機關召開研商會議,部分修正項目如一(一)、二、三、四已初步取得共識,並提報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341次審查會議討論通過,至其他修正草案內容近期將再召開第2次行政研商會議,全案預計於2014年10月17日前發布。


【資料來源:mygonews】
老齡住宅!國人長壽 多管齊下打造高齡友善環境2014/09/08發佈
人口老化是目前全球性結構變遷的普遍現象,我國也不例外,隨著國人平均壽命延長,少子化加上醫療科技日新月益,人口結構日趨老化。高齡社會的到來,政府以跨部會多元方式做政策因應,透過建構無障礙環境、強化老人預防保健知能與服務,完備長期照顧體系,健全多元年金制度與經濟安全等多重保障,尤其銀髮族的友善生活環境更要重視改善才能讓年長者享受活力及尊嚴。老齡化時代來臨,未來新建築的規劃區視野將逐漸改變。

內政部表示,為建置無障礙生活環境,營建署設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針對無障礙通路、樓梯、昇降設備、浴廁盥洗室等設計進行規範,這樣的通用設計更適切的符合行動不便者使用需求,為了培養這方面的人才,2014年舉辦了20梯次「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共1,244人取得證書;並也訂有「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地方政府得視財務狀況,受理申請改善補助。

另外,地方政府也積極推動各項落實無障礙環境的措施,例如新北市永和秀朗派出所,即將改建為青年社會住宅,引進「通用設計」,是全國首件獲得「住居空間通用化標章」候選證書的住宅;且對於老公寓增設電梯,讓老人家不用爬樓梯,雙北市也都訂有相關補助和成功案例,讓行動不便者和長者生活更便利。

此外,為使輪椅族及行動不便者進入公園活動更方便,內政部已於2014年8月29日函頒「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並請地方政府檢討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及改善轄區都市公園主要出入口路阻情形,目前已完成266處都市公園出入口改善作業,並將邀請相關團體赴各地方政府實地督導。


【資料來源:mygo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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